天津市宁河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5〕12号)等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旨在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学前教育成本,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免除其保育教育费;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中就读的适龄儿童,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减免标准
按照区级以上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全额减免,低于收费标准的据实减免。
(二)民办幼儿园减免标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平均实际免除水平减免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以城区(含园区)和非城区进行划分,城区(含园区)减免标准:示范园860元/生·月、一级园740元/生·月、二级园640元/生·月、三级园450元/生·月、四级园200元/生·月;非城区减免标准:示范园390元/生·月、一级园340元/生·月、二级园300元/生·月、三级园260元/生·月、四级园200元/生·月。
2.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同区域公办幼儿园四级园平均实际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为200元/生·月。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减免时间参照我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确定。
三、继续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各单位在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的同时,需持续做好在园幼儿资助工作。对于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参照所在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后继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照现行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财政补助政策
(一)资金补助对象
宁河区公办幼儿园和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二)资金拨付与保障
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在园儿童人数及相应补助标准(与免保育教育费标准一致),核算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按月及时、足额拨付至各幼儿园,补助时间参照我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确定。
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行足额保障、专款专用,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区级各有关部门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深化业务协同和条块联动,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惠民政策高效落地。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要统筹用好中央及市级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严格保障区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资金监管。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与保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民办幼儿园对已免除的保育教育费,不得再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同时强化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夯实工作基础。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严格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精确核准幼儿园大班及混龄班中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在园人数,做到应免尽免。进一步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及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强化业务培训与指导,提升幼儿园园长及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持续提高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保障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四)做好宣传解读。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事关我区群众切身利益,需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与预期引导,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国家政策红利与获得感。同时,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