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对于弄虚作假的,如采用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报名、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以及录取资格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生报名、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以及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
招生工作咨询电话:(0731)81866628;(0731)81866629
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731)81867025
附件:1.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
2.考生在校表现情况考察意见表
3.考生档案审核表
4.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公示电话及受理地址
5.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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