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生对象的不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为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普高类”(含专本贯通分段培养项目招生、高职专科招生)、针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中职类”(含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和针对退役军人的“高职专项类”三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报名要求:
一、普高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
1.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2.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2)考生父或母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军将户籍落户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复员(转业)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3)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4)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死亡等非正常情况),考生随父或母或监护人将户籍落户我市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原户籍应为我市)。
(5)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3.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外),考生及父或母须落户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的。
具有普通类报考条件规定情况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普通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类,须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明(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具有艺术、体育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1)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符合普通类第②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三、高职专项类
取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我市户籍退役军人。
报名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的考生,还应具有与报考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艺术类、其他类除外)。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中的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仅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中的其他类仅限与统一考试科类无关联性的中职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
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应根据所就读(毕业)高中阶段学校类型选择报考所对应的报考类型(普高类、中职类),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不得报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的“中职类”。“高职专项类”仅限我市户籍退役军人报考。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与统一高考报名工作统一进行,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按照市教育考试院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相关安排执行。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以下简称“其他类”)考生、高职专项类考生可分别根据《重庆市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其他类招生院校和专业》(附件3)、《重庆市2026年高职专项类招生院校》(附件4),在报名时自主选择填报1所招生院校(仅能填报1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