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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24小时热点资讯 24小时热点资讯 发表于2025-11-06 17:41:34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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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蓟州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5〕12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我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于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及方式

  1.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照实际收费水平免除保育教育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平均收费水平进行减免,其中示范园按890元/月,一级园按460元/月,二级园按400元/月,三级园按370元/月,四级园按240元/月进行减免,实际收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

  非普惠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四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240元/月进行减免,实际收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减免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对于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参照我区同等级公办园免除水平后继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照现行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规定执行。

  2.免除方式: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免保育教育政策条件的学前儿童,直接免除保育教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条件儿童,由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减免相应费用,要采取直接减免方式,严禁采用先收后退的方式提前收取全额保育教育费。

  三、财政补助政策

  1. 补助对象: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收入减少的公办幼儿园以及按照规定减免保育教育费的民办幼儿园。

  2. 补助计算:依据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学前一年幼儿数据,于每年的4月1日和9月30日分两次截取的学籍数为基准进行审核,按照审核后确定的名单和减免标准予以补助,并按季度进行监测,当年减免时间依据天津市教学行政历确定。

  四、保障措施

  1.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提供的在园儿童数据及补助标准,将免保育教育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幼儿园。区财政局统筹使用中央、市级和区级财力按季度安排落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2. 资金监管: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加强对免费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建立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质量监管:区教育局定期对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因实施免费政策而降低保育教育质量。

  4.夯实工作基础:区教育局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严格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精准核算幼儿园大班及混龄班中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在园人数,做到应免尽免,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做好与相关部门对接,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规范办园行为,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5. 幼儿园管理: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免费学前教育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费。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幼儿园的日常运转和教育教学活动。

  6. 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如在区政府官网、教育局官方公众号、各幼儿园门口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等,让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附则

  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将适时进行修订。

  2.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