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指《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中界定的各类群体,具体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农村零转移家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优抚对象家庭的;军队退役的。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经社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初审,同时在人社基层平台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个人信息”栏中记载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注明认定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除提供户口簿、居民二代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外,另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户口簿、居民二代身份证;
3.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市总工会核发有效期内的《徐州市特困职工证》;
4.残疾人员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6.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指无从事二、三产业及高效农业的,提供村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
7.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指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8.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进行失业登记后一年以上人员,提供本人的《就业创业证》;
9.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相关证明。
10.优抚对象是指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11.退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退役军人证明。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的50%),补贴标准不高于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社保补贴申请材料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个人承诺书
补贴申请流程服务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注册个人账号,依次点击“个人办事”-“就业创业”-“就业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栏目提交申请。
补贴采用一次申报,后续自动发放模式,按月核算享受资格,按季发放社保补贴。各县(市)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对发放名册进行核对,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所绑定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