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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24小时热点资讯 24小时热点资讯 发表于2025-10-28 15:21:01 浏览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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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

   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河东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下同)。对在河东区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河东区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同等级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根据天津市有关工作部署和本区实际,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河东区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保育教育费。 

   (二)民办幼儿园 

   河东区民办幼儿园参照河东区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同等级免除水平减免保育教育费,其中:示范园每生每月1060元、一级园每生每月85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640元、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四级园每生每月24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未评定等级的,按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部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局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河东区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具体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补助方式 

   按月进行补助,参照我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确定。 

   (二)补助标准 

   河东区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根据实际免除水平予以补助;已评定等级的非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河东区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同等级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予以补助,实际收费低于免除水平的,据实予以补助;未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按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标准予以补助。

  四、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天津市相关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根据本实施细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推动惠民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二)严格资金管理

  为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河东区民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专用存款账户,由区教育局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开户银行,指导河东区各民办幼儿园及时完成账户开立,用于财政补助资金存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管。各幼儿园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资金申请、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申请资金精确、专款专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相关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支持保障 

   区教育局要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适应人口变化,进一步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区财政局要落实学前教育政府投入责任,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落实河东区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政策,将落实免费学前教育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各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年度内,积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财力,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保障惠民政策及时兑现,确保各幼儿园正常运转。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与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相衔接,持续做好在园幼儿资助工作。对于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按规定标准免除后继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照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现行规定执行。 

   (四)夯实工作基础 

   区教育局要加强河东区各类幼儿园管理,做好在园儿童数量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核实幼儿园大班及混龄班中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在园人数,做到应免尽免。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强化政策分析研判,完善与逐步推行免费相适应的幼儿园收退费等相关配套政策。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各幼儿园要严格贯彻落实学前一年免除保育教育费政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除部分不得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不得擅自提高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收费;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退费办法、减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收费公示在幼儿园内醒目位置长期置放,主动接受师生及家长监督。各幼儿园要加强在园幼儿出勤统计和管理,根据在园儿童实际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所有方式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各幼儿园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和获得感,积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