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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原则
根据各省份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学校在调档和专业安排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取整数部分,即不含各省份排序性质的小数点部分,下同)为依据。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强基计划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一)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和安排专业(类/试验班)。对于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体检符合录取要求的进档考生,我校均予录取并安排专业(类/试验班);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投档模式为院校专业组省份的考生只能在所报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和安排专业(类/试验班),直至录满计划。
(二)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录取;专业志愿也相同者,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商请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调整专业(类/试验班)计划录取。
(三)非第一批投档(或顺序志愿的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未录满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四)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应符合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专业(类/试验班)选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