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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大学2025招生简章

24小时热点资讯 24小时热点资讯 发表于2025-06-30 11:07:50 浏览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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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湾区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大湾区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大湾区大学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440149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路16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大湾区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大湾区大学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名称:大湾区大学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440149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路16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大湾区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大湾区大学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2025年面向广东省招生,录取批次为本科普通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仅招收选考物理和化学的高中毕业生。录取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广东省高考成绩排序原则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大湾区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可广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六章 录取及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专业要求,且综合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专业限制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5190元/生·学年;住宿费11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政策:

  (一)学校设有完备的奖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二)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98749

  传    真:0769-22898798

  电子邮箱:zsb@gb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b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bu.edu.cn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69-22898724

  电子邮箱:jjjd@gb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大湾区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广东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