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任意一方法定监护人(下同)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本区居住证(居住证办 理时限截至入学当年5月31日);
3.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宁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如: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宁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办理时限截至入学当年5月31日)。
经审核,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则取消该生登记资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
接收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或初中入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不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应及时送其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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