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济宁孔子高级中学合格考考点分布图
山东省2025年夏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即将举行,作为本次考点之一,济宁孔子高级中学为了能够协助广大考生顺利完成此次考试,特向广大考生和家长做如下温馨提示:
01 明确考点位置
请所有考生、车辆留意交通信息,遵守相关规则,提前规划行车路线。我们的位置是:
济宁高新区联华路与祥济路交叉路口往西100米 济宁孔子高级中学
所有考生从济宁孔子高级中学北门进入

02 牢记考试安排

1. 请考生凭准考证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 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3.非外语考试科目,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
4.所有科目考试均不得提前交卷。
03 熟悉考点设置
(1)考点平面示意图

说明:所有考生由北门入校。
(2)具体考场分布示意图

04 保障考试安全
1.全市实行“1+2+1+1+N”次安检。即:由生源学校组织的考点门外的1次安检、考点封闭区入口和考场门口的2次安检、手机智能安检门的安检、考场内坐定发卷前的安检和开考后考场内的N次随机安检。
2.考生入场除携带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严禁将手机、书包、手表或计时工具、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封闭区、考场。考生在封闭区外妥善放置自己的个人物品,以防丢失。
05 、准备充分,轻松应考
1.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经生源校安检后方可进入考点,进入考点时需查验准考证、身份证。请家长提前为考生备份一份考生证件,以备不时之需。
2.考试期间,学校周边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请所有考生车辆提前查看通行路线。
3.每科开考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本次科目考试;所有考试科目均不得提前交卷。
4.考试期间,家长不要在考点外聚集、不要大声喧哗,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疏导,保持安全距离,尽量减少与外人接触、聚集。
5.严禁携带手机和其他违禁物品进入考点。严禁考生将书包、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封闭区、考场。请广大考生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延误进入考点、考场的时间。
06 遵守考试纪律
一、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座号标签处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号、座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七)考试期间,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或指令,考场内时钟仅供参考。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有序离开考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或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国家教育考试部分节选)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摘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