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泉港区城区幼儿园招生范围
1、泉港区实验幼儿园
我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根据学位情况按以下类别优先顺序进行招生,招满为止。
(一)根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划定的招生范围内符合要求的适龄子女及政策照顾对象。
1.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以编办核定、公积金缴存情况为准,下同)适龄子女;
2.锦祥安置小区用地拆迁户、实幼用地征地户直系适龄子女(不含外孙子、外孙女);
3.镇政府在编人员、中小学教师、垂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以下区域内(公园东路以西、驿峰路中段以南、金山街以东、锦绣街以北,如下图示)购房户适龄子女;

4.泉港区第二中学(原泉港二中、山腰中学)、福师大泉港实验中学(原泉港区山腰盐场美发中学)、泉港庄重文实验小学、泉港区实验幼儿园教师适龄子女;
5.山腰街道在编人员、山腰盐场机关干部适龄子女;
6.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照顾对象。
(二)未纳入原招生文件招生范围的镇政府在编人员、中小学教师(含编外教师)、区直单位下属企事业(含区属国有企业)在编员工及垂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城区(总部经济区区域)购房户子女;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垂直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区(总部经济区区域)购房户子女。
(三)在幼儿园锦祥社区购房,且户籍与房产一致的购房户子女(含社区原住民子女)。
(四)在城区购房,且户籍与房产一致的购房户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同等条件下遵循以下原则招生:
(1)购房户落户截止当年度3月1日(2025年延长至6月1日前),以落户时间先后顺序招生。
(2)落户时间相同的,按登记入学时间先后顺序招生。
(3)服从调剂的可在城区附近公办幼儿园按区直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园顺序就近给予调剂。
(4)幼儿园在完成上述四类招生对象后仍有学位的,可向社会开放,招收其他在城区置业、经营、务工且实际居住的附近居民子女,招满为止。
2.泉港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符合《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及《泉港区教育局关于2025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泉港教综〔2025〕41号)文件规定的适龄幼儿。
注:我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根据学位情况按以下类别优先顺序进行招生,招满为止。
类别一: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子女;泉港区第一中学、泉港区益海实验小学、泉港区第二实验幼儿园、泉港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编子女。
类别二:镇政府在编人员、中小学在编教师、区直单位下属企业事业在编员工、垂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以下区域内的(荷福路以东、驿峰中路以南、祥云南路以西、锦绣街以北)购房的子女。
类别三:安置在聚福小区的拆迁户直系子女(不含外孙子、外孙女);泉港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用地征地户直系子女(不含外孙子、外孙女)。
类别四:未纳入原招生文件招生范围的镇政府在编人员、中小学教师(含编外教师)、区直单位下属企事业(含区属国有企业)在编员工及垂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城区购房户子女(南山路以东、祥云南路以西、锦绣街以南、东西二路以北);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垂直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区购房户子女。
类别五:在聚福社区购房,且户籍与房产一致的购房户子女(含社区原住民子女);
类别六:在城区购房,且户籍与房产一致的购房户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同等条件下遵循以下原则招生:
(1)购房户落户截止当年度3月1日(2025年延长至6月1日前),以落户时间先后顺序招生;
(2)落户时间相同的,按登记入学时间先后顺序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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