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前湾新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规范有序地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前湾新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前管发〔2023〕3号)和《关于做好宁波前湾新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甬前教文体旅〔2025〕30号)精神,结合新区教育资源承载力,现就做好新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文件精神,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按照“居住证+积分排序”实施梯度入学,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入学。
(二)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由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出台政策,庵东镇、崇寿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安排,陆中湾街道由宁波前湾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统筹协调安排。属地教育管理机构及各义务段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二、入学办法
(一)招生对象
要求在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
(二)招生条件
小学新生需年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初中新生须为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册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同时,随迁子女及其父母须在宁波前湾新区范围内居住,本人或其父母一方具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简称居住证,下同)。
(三)报名办法
1. 报名时间
小学入学报名:2025年6月3日至6月7日(每天7:30至22:30),
初中入学报名:2025年6月8至6月12日(每天7:30至22:30),
逾期不再受理。
2. 网上报名方法
监护人可以电脑端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也可以在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并实名注册,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选择“前湾新区”后,持城区居住证的选择“城区”通道中“持城区居住证入学(陆中湾江以西滨海一路以北)”报名;持庵东居住证的选择“庵东镇”通道中“持庵东镇居住证入学(含陆中湾江以东)”报名;持崇寿居住证的选择“崇寿镇”通道中“持崇寿镇居住证入学”报名。
需要上传的资料有:
(1)户口簿;
(2)本人或其父(母)一方在前湾新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电子学籍信息表(宁波市外小学毕业生需提供);
(4)亲子关系证明附件,如出生证、结婚证等。
3. 业务咨询
城区、庵东镇、崇寿镇设置报名业务咨询服务点。
地址及联系方式:
城区:世纪城实验小学北校区二楼(芦苇路808号),0574-63072675;
庵东镇:庵东镇盐车路206号,0574-63479250;
崇寿镇:崇寿镇袁家西路239号,0574-63299303。
现场咨询时间:
小学:6月6日至6月7日,初中:6月11日至6月12日;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4:30。
(四)录取办法
1. 城区及两镇在完成新区户籍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在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工作后,以城区、两镇招生区域为单位,根据能提供的学位数和学位分布情况,以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结合量化积分高低等因素,统筹安排入学。
2. 未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原则上不能在新区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就读,请尽早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以免耽误入学。
3.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在新区持有住宅房产,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随迁子女,可凭父母房产证(不动产证)申请入学。
4. 符合《宁波前湾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相关文件执行。
5. 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直升本校初中部。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新区成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坚持公开、便民原则,实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招生信息公告制度。
(二)属地教育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实施细则,可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上传的材料等。
(三)加强招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要求,规范义务段新生的学籍管理,做到学籍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学校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及时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