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是什么?
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时间是什么?
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推荐阅读: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网办指南
》南京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调整对象是什么?
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时间是什么?
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推荐阅读: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网办指南
》南京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