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河北海洋伏季休渔时间
海洋伏季休渔相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取得韩国专属经济区 水域入渔许可证的渔船应于6月1日12时前结束作业返港休渔。
(二)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 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三)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 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监测及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具 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 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 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船籍港休渔,确因船籍港容纳能 力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船籍港所在地市或县级 渔业主管部门要与靠泊港所在地市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建立异 地休渔渔船共管机制后,方可异地休渔。
(六)海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始终保持AIS、 北斗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以下简称通导设备)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通 导设备。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 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报省厅备案。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监管方案,仅允许使用当地渔船进行作业,严格控制作业船数、作业时间,作业渔船须由专人监管,在定点渔港停靠,并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和船位监测要求。作业区域严格限定在承包海域,严禁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留存作业期间的渔船轨迹,及时提醒、处置不按要求作业的渔船。
(八)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教学、科研等特殊原因不在港 休渔且不从事捕捞活动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供相关材料,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同意后,报省厅备案。 涉及捕捞生产的,需按程序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持证作业并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和船位监测等管理要求,所得渔 获物不得流入市场。
(九)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 限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