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珠海高新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日程时间安排
(一)5月8日-5月22日,网上报名。
(二)5月23日-6月13日,信息审核。区教育部门汇总网上申请信息,统一提交至公安、不动产中心、人社局等部门核实。报名登记信息以 5月22日前信息为准。
(三)6月18日-6月24日,公示第一批拟录取新生名单。如对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携带报名所需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6月26日,公布第一批拟录取学生学位安排结果。相关结果请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查看。
(五)7月5日,第一批拟录取学生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拟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的,领取《录取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六)7月8日,公布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及跨区入读资格人员信息核查结果,家长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如有异议,可在7月11日前携带复核材料在工作日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未在此段时间申请复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机会。
(七)7月14日-7月18日,家长自行在报名系统查看个人积分,如有异议,根据系统提示,在报名系统上传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复核。未在此段时间申请复核,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机会,以原核查结果或积分总分为准。
(八)7月21日-7月25日,相关部门复核积分。
(九)7月28日-7月30日,符合高新区积分入学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报名系统自行重新选报意向学校。选报期间,可通过报名系统实时查看报名情况。报名时间段内(2025年7月28日9:00-2025年7月30日18:00)可修改选报意向学校,系统以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确认的信息为准。
(十)8月6日,公布积分分数线。
(十一)8月7日-8月13日,公示符合入学资格的非高新区户籍学生名单。
(十二)8月14日,公布符合入学资格的非高新区户籍学生的学位安排结果。
(十三)8月23日-8月24日,拟录取学生持全部入学材料到拟录取学校复核。核对无误的,领取《录取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十四)学校自主安排“阳光分班”时间。
学位安排
(一)高新区户籍学生
1.房产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按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完全产权房产和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属旧村改造区域的:父母原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因高新区旧村改造而搬迁的学生,凭区城市更新部门出具的更新证明,可在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属强制拆迁的,统筹安排学位。
3.房产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父母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户籍登记地址分属高新区内不同学区的,按父母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高新区内房、户地址不一致且有多套房产的,只能用大于50平方米的房产申请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4.已购高新区内唯一一套完全产权房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的全权房产信息为准,在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5.学生的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6.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及交租证,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7.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高新区内房产,但所占份额不足100%,按照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8.无高新区房产或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内的:按照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9.2025年5月23日-8月31日期间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户籍的:统筹安排就读。
(二)政策性照顾生
10.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统筹安排学位。
11.符合高新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统筹安排学位。高新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包括:
(1)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
(2)区内重点企业高管适龄子女;
(3)入选高新区特色产业人才库人才的适龄子女;
(4)区内重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适龄子女;
(5)区内除重点企业以外的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适龄子女;
(6)文化、教育及卫生系统人才或经区认定的其他人才的适龄子女。高新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资格认定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上述重点企业包含:规上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和近两年新引进的重点项目。
12.在高新区工作生活的港澳籍人员(以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完全产权房产信息或社保缴纳信息为准)的港澳籍适龄子女,按高新区内完全产权房产或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三)珠海市户籍(除高新区外的其他区户籍)学生
1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高新区户籍的,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14.父母或父母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在高新区持有完全产权房产(只能用大于50平方米的房产申请),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15.父母或父母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在高新区内累计缴纳社保(五险)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四)非珠海户籍学生(凭积分入读学生)
16.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高新区户籍的:参照《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附件5)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高新区户籍父(母)亲一方入户时间计算,近十年内的居住证年限及入户时间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80分,其余项目不变。
17.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需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参照《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父(母)亲一方的入户珠海时间计算,近十年内高新区居住证年限及入户时间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80分。其余项目不变。
18.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附件5)执行。
第16、17、18 类安排学位时不分先后,积分达到分数线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