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圭峰会城公办初中招生对象
(一)年龄范围
初中招收2025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报读条件
1.1房户一致(第一类)
适龄儿童的户籍及其直系亲属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相关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件用途标注为“住宅”,含自购房、自建房和公租房,不含铺位、车库以及商用公寓。)都在报读学校学区范围内。即适龄儿童的户籍必须在学区范围内,且其直系亲属相关不动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产权属父(母)100%拥有,或父母两人100%共有;
(2)产权属适龄儿童本人100%拥有,或适龄儿童本人与其直系亲属100%共有;
(3)产权属父(母)与直系祖辈100%共有,或父母两人与直系祖辈100%共有;
(4)产权属直系祖辈100%拥有,且父母均在学校所属镇(街)无不动产(需提供区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所属镇(街)无名下不动产的证明);
(5)产权属直系祖辈与其全部或部分子女100%共有,同时适龄儿童的父(母)也是该不动产的共有人之一,且适龄儿童的父母均在学校所属镇(街)无不动产(需提供区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所属镇(街)无名下不动产的证明);如适龄儿童自出生办理入户起其户籍就在该不动产所对应地址,且户籍信息从未发生变更,则适龄儿童的父母无需提供区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所属镇(街)无名下不动产的证明;
(6)如圭峰会城地区适龄儿童在学区范围内的实际住所是租住区住建局的公房,则所租公房必须是适龄儿童在圭峰会城地区的唯一居住地,需提供其父母或祖辈与公房管理所签订的有效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新会区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在圭峰会城地区无名下不动产的证明;
(7)如适龄儿童的实际住所属拆迁户居住临时房的,均凭有效的拆迁合同佐证。
注:上述(1)至(5)项中共有产权不足100%的、(4)至(6)项中适龄儿童父母不能提供其在学校所属镇(街)无名下不动产的证明的【其中第(5)项,如适龄儿童户籍信息符合要求,则无需提供“无房证明”】,不属于房户一致(第一类)类别。
1.2房户分离(第二类)
1.2.1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报读学校学区范围内
以适龄儿童户籍在报读学校学区范围内为入学依据的,只安排户主的直系亲属入读,原则上同一地址每年只安排一个学位(双胞胎以上除外),同一地址其余适龄儿童按照无房无户类别学生安排学位。
1.2.2适龄儿童直系亲属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在报读学校学区范围内
以适龄儿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不动产作为入学依据的(相关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件用途标注为“住宅”,含自购房、自建房和公租房,且适龄儿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持有该不动产份额不能低于50%;不含铺位、车库以及商用公寓),则相关不动产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产权属父(母),或父(母)与他人共有;
(2)产权属适龄儿童本人独有,或适龄儿童本人与他人共有;
(3)产权属直系祖辈,或直系祖辈与他人共有,且父母在圭峰会城地区无名下不动产(需提供由区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在圭峰会城地区无名下不动产证明)。
注: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适龄儿童按照无房无户类别学生安排学位。
1.3无房无户学生(第三类)
除政策照顾生以外,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其直系亲属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均不在报读学校学区范围内。具体需满足以下就读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户籍在新会区(圭峰会城地区以外)或其父(母)户籍在新会区,且其直系亲属在圭峰会城无名下不动产;
(2)父母委托新会区居民为监护人(或父/母在新会区就业或经商)并居住在新会区的外国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即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均为国外或港澳台人士);
(3)江门市以外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新会区内居住满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至少在2024年9月1日前(含9月1日)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签发且至2025年2月28日仍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在新会区连续依法、依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至少从2024年9月1日前开始缴交,且至2025年2月28日仍未中断)。家长所提供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社保缴费清单须为父或母同一方同时持有;
(4)江门市下属县市户籍(指台山、开平、恩平以及鹤山)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在新会区连续依法、依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至少从2024年9月1日前开始缴交,且至2025年2月28日仍未中断)。
注:①对父(母)未在我区购房的蓬江区及江海区户籍适龄儿童,我区对其不提供公办学位。
②父(母)不在境内工作或常住的境外适龄儿童,需同时提供区公证部门出具的,由新会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该适龄儿童在新会区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③在我区小学六年级毕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读原小学所属同一镇(街)公办初中时父(母)无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或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
④符合无房无户学生类型中(1)类的适龄儿童,报读相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时,父(母)无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或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
(三)政策照顾生
1.现役军人子女、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级表彰)及以上奖励的退伍军人子女;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等优抚对象的子女;
3.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4.新会区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5.通过江门市认定、评定和举荐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