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2021年长沙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烟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烟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在婚烟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烟登记员按照《婚烟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烟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子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烟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烟登记机关核无误后,发给《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烟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烟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烟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