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开始实行,此项新基准2024年1月1日开始实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公规〔2020〕1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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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
结束时间:截止新的规定出台为止
【裁量适用规则】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公安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
裁量基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