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受理窗口提交《积分管理申请表》时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经各镇(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派出所)备案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经各镇(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集宿居住的,提供公安机关对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
二、资料审核
区委政法委对各地录入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退回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对材料补充完善后进行重新提交,区委政法委对初审通过的资料流转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
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区委政法委流转的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分。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温馨提示
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相应年份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具备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申请初中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请积分。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如隐瞒已就读事实,参加积分并取得准入卡的,经录取学校查实后取消准入资格。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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