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
第三十五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航空器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日内到民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通过监管系统核查对比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职责将未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的登记注册部门。
第三十六条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
第三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按规定,每年必须执行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认定标准的架次,起飞、降落各计为1个架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所经营航线进行具体认定。
第三十八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海南空管单位负责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省内使用情况(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核查,省外使用情况(非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由享惠主体根据监管需求报送有关部门。符合空管运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海南空管单位应当向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省内使用情况。
“零关税”航空器存在违规情形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将违规情形及起止日期通过监管系统或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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